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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关于
罪犯唐艳艳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1-09-01 16:10:07 打印 字号: | |

罪犯唐艳艳,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40226282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北泽畔村向阳东路346号,现住涿州市松林店镇慰斗店村。

罪犯唐艳艳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3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7月28日罪犯唐艳艳以其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根据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新生儿系罪犯唐艳艳之子,根据涿州市熨斗店村委会及裴玉琴证明证实,新生儿出生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目前处于哺乳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决定对唐艳艳暂予监外执行。

如对决定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312-6672972。

联系人:解文海

 

 

 

2021年9月1日


 
责任编辑: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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