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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责令家长“依法带娃”
作者:政治部  发布时间:2022-05-20 16:43:12 打印 字号: | |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家庭教育以法令的形式由传统意义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并将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为了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5月18日,涿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一起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肩负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刑事审判庭案件主办人解文海在审理一起未成年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时,发现该案件暴露出的未成年被告人家庭教育及监护缺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由于工作原因,平时与孩子缺乏有效沟通,对孩子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缺少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家庭教育的缺位是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涿州市人民法院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应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教育其崇德向善、勤俭节约、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帮助其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帮助其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树立正确的成才观。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意识到自己平时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和管束,诚恳接受了涿州市人民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并当场签署了承诺书,并保证今后一定好好教育孩子,让他遵纪守法、崇德向善,多参加劳动,促进其全面健康成长,让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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