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涿州法院开发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减轻企业的诉累,又为双方企业未来发展及合作留下了空间,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河北某制品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公司为被告某建筑公司供应货物。经结算,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某建筑公司迟迟未支付货款,故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支付货款及损失160余万。
主办法官陈怀南在对证据材料进行全面梳理后了解到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公司已有多次合作关系,此次是因为实际用货人是孙某,才产生了付款纠纷。依被告人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后,陈怀南法官及时联系各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并针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释法明理,促进各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合作共赢。在法庭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孙某同意承担全部货款及部分损失,被告某建筑公司表示愿意在9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握手言和。
本案是涿州法院积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创造了有利条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下一步,涿州法院将始终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主动融入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调解优先,妥善化解涉企纠纷,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